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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确政策界限,惩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2010年6月9日,中央纪委印发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党员干部组织公款出国游可开除党籍。
时下,在一些地方,党员干部以出国考察和公务旅行之名,行公款旅游之实,已成为公开的秘密。而且,有的地方还流行攀比之风:你去过亚非拉,我就去美利坚;你逛过赌城,我就逛红灯区……想法都是一致的,出国就是为了“开洋荤”,国内享受不到的,要“连本带利”地“恶补一课”,反正有“公费”埋单,就放开手脚“潇洒走一回”。
一些单位竟相组团出国还有充足理由,美其名曰学习国外行政管理和经济建设的先进经验。真不知道“考察”洋人开的赌城和红灯区,对我们的工作到底有何借鉴和指导意义呢?
可见,党员干部公款出国旅游“开洋荤”,是一种严重的腐败行为,当令行禁止。中纪委日前出台的“解释”,可以说是又开出了一剂治理党员干部公款出国旅游的“猛药”,相信会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依笔者之见,查处固然重要,加强预防、实行反腐关口前移,更为重要。
这是因为,事情一旦发生了,党员干部是“公游”还是“公干”无法进行准确界定,而开荤勾当因其隐蔽性强就会被贴上合法的标签,于是腐败分子就逃避了查处。再者,即便是给违纪者再严厉的处罚,也挽回不了其所犯下的错误及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因此,早加强对违纪行为事后查处的同时,还要想办法将违纪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
笔者建议,国家要建立和完善“党员干部准出制”,对各地各部门组织的出国从事公务活动,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审批权上收至省政府;同时,对其公务内容、行程、期限、经费来源及支出数额等实施全程监督,让出国人员的一切活动置于“阳光”之下,看谁还胆敢用公费去“开洋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