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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张静)今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该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本市卫生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针对“医疗损害责任”方面更大程度上保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医患之间的复杂关系开始真正“有法可依”。而针对各医院的不同情况,实行过程出现的难题等,本市卫生部门也将尽快出台相关配套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有过错就担责
据了解,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争议案件须经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才赔偿;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只要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且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就应承担侵权责任,进行赔偿。
家属未签字同意医院也可手术
以往,病人在遇到紧急情况需做手术时,必须有家属签字同意,医院才可进行。《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批准,可立即实施医疗措施。市卫生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更为人性化,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小病大治”被禁止
近年来,“看病贵”一直困扰着老百姓。少数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为创收乱开检查单,迫使患者做一些不必要的检查,严重损害患者权益。为避免此类现象发生,《侵权责任法》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违法诊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期待相关配套管理办法完善
针对《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问题,本市一家三甲医院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侵权责任法》是国家第一次把医疗损害责任上升到全国大法的高度,对医院、医务工作者和患者来说都具有深远影响,保障了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但是,针对本市各医院自身财力、物力以及专科等存在的不同因素,《侵权责任法》还应尽快出台更适合本市实际情况的相关配套管理办法,进一步解读完善。该负责人还表示,今后,还应加强对公众医学知识的普及和告知,改变群众缺乏医学知识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