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网讯:年过八旬的老人为帮长子还贷款,卖掉了房子,得到了58万余元的售房款。帮长子还完房贷后,长子又借用29万元,老人只剩下了7万。本想用这些钱养老,谁知三子又将钱拿走不予返还,无奈之下,老人只好与亲生儿子对簿公堂。南开区法院经审理,日前判决被告三子返还老人7万元。
2009年11月,81岁的苏大娘为帮助长子偿还银行贷款,将其所有的位于本市南开区嘉陵道的一套私产房屋出售,当时的售房款为58万余元。长子用其中的一部分清偿贷款后,又借用房款中的29万元,余款7万元交还苏大娘。据苏大娘称,她本想用这笔钱养老,待长子还款后购买独单自用。同年11月24日,三子周立(化名)前妻以自杀相威胁要求周立索要7万元卖房款,周立向苏大娘承诺,为息事宁人暂时将存折取走,两日后即归还,并就此出具收条,苏大娘无奈将存折交给周立。同年12月1日,苏大娘按约定腾房,因无去处只能暂时住在养老院。苏大娘说自己现在身患多种疾病,每月退休费不足以支付医药费及养老院费用,向周立索要7万元房款,周立却拒绝给付,苏大娘只好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7万元。
对于母亲的诉求,被告周立提出,母亲的房屋售出后大部分房款均被其兄姐使用,自己只占有了一小部分。而且,房屋虽是母亲所有,但他与其兄和母亲共同居住,自己户籍也在该处,所以有权获得房款,不同意母亲诉求。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系原告所有,原告为帮助子女解决经济困难将该房屋售出,所得价款应当属于原告。被告将原告7万元房款取走时书面承诺两日后归还,现被告未按照承诺时间归还上述款项,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以与原告共同居住及大部分房款已被兄姐占用为由拒绝归还房款,该抗辩理由并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返还7万元房款的责任。(记者孙启明通讯员朱健邱淼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第1款,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