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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李大爷在一饭馆就餐时花880元购买了一瓶“五粮液”,饮后身体不适,发现是假酒,要求饭馆方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河西法院审理后认为,饭馆在出售该酒时并不知情,故一审驳回李大爷要求10倍赔偿的诉请,判令饭馆按原价赔偿。
2009年11月3日晚,李大爷与朋友来到河西区某农家饭馆就餐。李大爷在该饭馆购买了一瓶52度的“五粮液”白酒。一阵觥筹交错后,李大爷感觉身体不适,觉得这“五粮液”是假酒,并在结账时与饭馆服务员发生纠纷。报警后,李大爷被120急救车送到天津市第四医院治疗。经天津市工商局河西分局委托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后,认定李大爷就餐时在饭馆购买的“五粮液”为假冒产品。
李大爷诉称,饭馆强迫自己为假酒结账,聚集多人将自己堵在店内;当时由于身体不适,无奈之下只得结账。饭馆的行为给自己身体及心理均造成极大创伤,故要求饭馆10倍支付赔偿金880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次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本案中“五粮液”白酒经鉴定为假冒产品,对李大爷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饭馆方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在销售该酒时,并不知其为假酒,故李大爷要求按10倍价格赔偿88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无法律依据。综上,一审判令被告饭馆方赔偿李大爷购酒损失880元。 (记者周苏晋通讯员徐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