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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市民赵先生自以为把股票交给证券公司人士打理就“万无一失”,岂料短短1年间不但承诺的50%利润没兑现,就连42万元本金也所剩无几。日前,河东区法院审理认定,赵先生与证券公司工作人员黄某间的委托合同无效;但因黄某曾承诺还款并立下欠条,判决该款仍须黄某偿还;黄某妻子和作为担保人的黄某老父承担连带责任。
赵先生和黄某本是好朋友。2001年,初入股市的赵先生把股票交给身为某证券公司客户经理的黄某打理,并与黄某签订委托合同,约定:“黄某接受赵先生委托,代理操作沪深股市具体交易,自2001年8月中旬至2002年10月上旬止,代理金额42万元,保证到期利润率为50%,即客户账面托管市值在60~65万元之间。到期账面利润不足,由黄某负责以现金形式补足。”
怎料,此后一年间股市每况愈下,委托到期后赵先生账面仅余不足6万元。多年好友就此反目,黄某给赵先生打下欠条,承诺归还本息共50万元,2008年12月底前还清。黄某的父亲以担保人身份在欠条上签字。
之后几年,黄某陆续还款23.8万余元,但到约定期限后仍未还清。2009年10月,赵先生将黄某及黄妻、黄父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偿还余款26.2万元。
庭审中,三被告辩称股票操作中每笔买卖黄某都与赵先生商量;黄某与赵先生间的委托合同本身就违法,因此产生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拒绝赔偿款项。
河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因此赵先生与黄某的委托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黄某作为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承担主要责任,赵先生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黄某给赵先生打欠条约定还本息50万元,其中42万元系黄某自愿行为,且其应负主要责任,该承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其余8万元应属黄某承诺的利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予确认。
综上,河东区法院一审判决:黄某赔偿赵先生18.2万元;黄某妻子、父亲对该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律师说法
击水律师事务所贾芳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证券法》第145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据此,本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