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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最高法院发布文件,要求各级法院树立“调解优先”理念。要下大力气做好事关民生和群体利益、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案件、社会普遍关注的敏感性案件、信访案件等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
按照文件要求,调解、和解和协调案件范围也将从民事案件逐步扩展到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执行案件。
我们说,将调解作为案件处理的首选方式,是符合我国国情,也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意愿的。尤其是涉及社会稳定、社会和谐的群体性案件、敏感性案件,如果协调得当、协调及时,可以化解许多社会矛盾,减少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
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调解与判决相比,难度更大,需要解决的问题更多。首先,如何在调解过程中把握好公平、公正尺度,特别是涉及政府与群众、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利益关系的案件,如何保证在调解中不出现偏袒,不出现受制于权力和外在压力的现象,对调解的作用和效果非常关键;第二,由于调解需要在双方都认可和接受的情况下,才能达到目的。因此,时间的把握就十分重要。那么,在实际过程中,会不会出现一起案件几年都调解不好、都没有结果的现象呢?会不会出现调而不解、拖而不决的现象呢?如果这样,调解就会变成新的扯皮和踢皮球,甚至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第三,结合最高法文件提出的调解范围以及目前的实际情况,需要调解处理的案件数量相当之多,范围也相当之广。那么,按照各级法院目前的人员配备和素质状况,能够担当得起此项重任吗?
很显然,“调解优先”从执法理念上讲,完全应该推广和普及,但是,从执法现状来看,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产生预期的效果,却值得观察。
那么,如何才能确保这项改革能够取得比较令人满意的效果,基本达到预期的目标呢?笔者认为,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始终把“公平”二字贯穿于调解的整个过程。公众所以对调解缺乏信心、缺少信任,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司法机关在使用这一手段时,容易受困于感情因素、外在压力、权力干预等,使调解结果出现比较明显的不公现象。加之长期以来重审判、轻调解的做法,使公众对调解缺乏应有的概念和认知。因此,如何在调解过程中贯彻“公平”二字,对此项改革的作用与效果十分关键。
二是要避免出现片面追求“调解率”的错误现象。可以肯定,一旦坚持“调解优先”,必然会出现层层下达“调解率”的现象,那么,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就会不顾当事人的同意,强迫进行调解。如果这样,不仅不能达到缓和矛盾、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缓解社会矛盾的目的,反而会使各种矛盾激化,并使法院陷入到矛盾和纠纷之中。因此,如何使调解不被错误的政绩所绑架,不成为各级法院的一项负担,也是必须认真研究和考虑的问题。
三是要加强调解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没有高超的调解艺术,没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没有对当事人心理状况的判断能力,要想将案件调解好是不容易的,很有可能出现吃力不讨好的现象。因此,抓这方面的人才引进和培养,也是贯彻“调解优先”不可忽视的一项工作。当然,为了更好地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并尽快半岛这项改革推广到工作中去,各级法院也可以通过聘请兼职调解员等方式,缓解目前法院调解人手不足的矛盾。
四是要对调解时间作出规定。如果没有调解时间,调解进度要求,而是无限期地调解下去,那么,就会对当事人的心理产生很大的影响。特别是涉及政府与群众、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利益纠纷案件,会让群众产生故意拖延时间的感觉。因此,对案件的调解,必须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设定调解期限。
总之,“调解优先”是一项好举措,但是,好举措只有取得好效果,才能真正为社会公众和当事人所接受。作者:谭浩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