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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月开始,沈阳和平、沈河等10个地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将由700元上涨到900元。调整幅度近30%。
今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向社会公布《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按照《通知》,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浑南新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棋盘山开发区等10个地区的月最低工资由700元调整为900元;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等4个地区月最低工资由600元调整为75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浑南新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棋盘山开发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2元调整为8.5元;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9元调整为7.0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记者李明欣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