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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月1日起,广东省江门市开始试行廉政公积金制度。今后,全市4600多名机关公务员将与财政按照1∶1的比例,每月向各自的廉政公积金账户缴存一定数量的资金。每隔5年,如果未受到任何处分,遵纪守法,他们将可以领取70%廉政公积金,余额至退休时一并领取。为此,每年市财政将多支出预算近2000万元。(《人民网》7月2日)
笔者以为,江门市的廉政公积金制度,看似“创新”,实质上与典当行的“赎买”无异。公务员按比例交纳的资金存入帐户,就好比进入典当行,“表现”好了,可以“赎回”,“表现”不好,“则按一定比例扣除账户资金上缴国库”。
廉洁奉公,不谋私利,是公务员应有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也是他们履行职责的责任和义务。公务员为人民“服务”,人民给了他报酬。除了人民给的报酬之外,人人都应做到“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苏东坡语)。如果非要交纳“廉政公积金”才能履行廉政的责任和义务,他就没有资格再担任公职。这种“交纳”岂不是对公务员职业操守的讽刺?
再者,打造廉洁政府,让每一个公务员廉洁奉公,要靠制度建设、法制建设、公开透明、群众监督等实现,而不是靠“公积金”作保证。如果一级政府需要按“1:1比例”拿钱来督促公务员廉政,或者说不拿钱出来就不能确保公务员廉政,这样的政府有在廉政建设上“不作为”之嫌。
何况,这样的“金钱保证”无从规范,也无从约束。逐利和欲求是人的本能。两利相权取其重,如果公务员可能得到的“不义之财”高于甚至大大高于公积金,难免有人会铤而走险,舍小取大。那么,这种“典当”式的廉政建设岂不是镜月水花,有名无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