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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宋雪飞)昨日,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了解到,《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出台,其中强调企业拒绝召回最高罚没一半货款。
该条例适用于全部在中国境内生产、进口、销售的汽车产品,并强调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或在收到主管部门的召回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用户产品的缺陷、风险、安全使用建议和预防措施。此外,相比2004年出台的旧《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汽车企业和经营者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处罚金额上限由原先的30000元,调整为最高处以产品货值金额5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