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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季)7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就新修改的《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据了解,新条例明显加大了处罚力度,并要求国产、进口车生产商都必须遵照新条例。如果生产者故意隐瞒汽车产品缺陷,或生产者未按主管部门责令召回等多种行为,最高将处以产品货值金额50%的罚款。
据了解,现行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一直被认为处罚力度过轻,汽车厂商的违法成本过低,而相应的罚款最高限额仅为3万元。但近两年国内外汽车的质量缺陷案例已引起了国家相关部门重视。按照新的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者如果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构成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未构成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并处以货值金额2%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这表明,新条例将实行“零容忍”,对产品有缺陷却不履行召回的生产企业以及经营者加大处罚力度。此外,新的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进口、销售的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这表明新条例将对国内外车企一视同仁,不存在偏袒。国外汽车企业在国内必须遵守新的召回条例,一旦构成违规或违法行为,必须接受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