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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据了解,此前我国已经对汽车、玩具、食品、药品等产品的召回实施了规范的管理制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次出台的《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因设计、生产、指示等方面的原因使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家用电器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都应实施召回。其中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家用电器产品履行召回义务,销售者、修理者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协助并配合生产者履行召回义务。家电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也视为“生产者”。规定还要求,家电生产者在境内对家用电器产品的召回措施应当与在境外召回的措施相当。未按规定实施召回的,将受到处罚。
据了解,此前国内家电市场也出现过个别厂商召回缺陷产品的事例,但在召回时机、召回方式、召回范围等方面都存在不规范的地方。资深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家电召回“有法可依”后,将对家电企业提升产品品质乃至整个行业规范化起到促进作用,同时也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国内消费者在购买国外家电产品后可能因召回制度不同的原因而遭遇“区别对待”。(记者翟维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