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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7月2日,沈阳市27名有丰富经验的属地公安机关、派出所领导被聘任为8家省级医院和18家市级医院及辽宁省血栓病中西医结合医疗中心的安保工作副院长,指导医院开展治安防范工作。沈阳市卫生局、公安局称,此举将进一步增强广大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安全感。对此,社会人士却有不少质疑。(7月4日《中国青年报》)
不可否认,警察“进驻”医院成为医院领导,进一步拉近了治安力量与医疗单位的关系,增强了当地公安和警察对医院的“归属感”和责任心,必将更加积极主动地处理各种医患矛盾,有效预防和打击各种形式的影响医疗秩序和危及医务人员安全的不法行为,对日益严重的“医闹”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不过,笔者却坚决反对沈阳公安机关的这种执法方式,因为在我看来,虽然沈阳公安机关的出发点是好的,确想尽自己的努力妥善解决日益尖锐的医患矛盾和纠纷,但这种做法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是明显违法的。从法治角度讲,执法机关的这种做法简直是在“胡闹”,其后果自然也是不言而喻的,即公权机关特别是执法机关的“胡闹”之殇将远甚于“医闹”之害。
首先,属地公安机关、派出所领导被聘任为医院负责安保工作的副院长,明显背离了现代法治条件下公权力特别是执法权力的本质属性,直接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权力的公共性和执法权力的中立性,是现代法治社会构建良好法治秩序的前提和基础。这就要求作为公共权力特别是执法权力行使者的公安机关,必须与企业、组织和公民个人保持不远不近的同等距离,在执法中既不能实质上有所偏向,也不能形式上有亲疏嫌疑,避免给人以执法不公的任何想象空间。就医患关系而言,医院和患者是平等的两个社会主体,双方发生矛盾和纠纷在所难免,当发生医患矛盾时,警察以中立的身份和立场严格依法办事才能实现公平正义与和谐。
其实不仅法理上是这样,我国的立法者也早已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已将这一基本法理要求体现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固化为一条极为重要的警察工作原则,该法第二十二条第十款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官方即使坚决否认“警察副院长”是受雇于医院,甚至用“不占职数、不拿待遇,履行职责”作为依据和借口来为自己的做法搪塞,也改变不了“警察副院长”本身让警察已经融入了医院这一事实,至少人们已经不再相信它的公共性和中立性了。至于是否“占职数”,那与患者没有关系,而“不拿待遇”之说,也难以令人信服。
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是千百年来法学界的一条名言。在沈阳“警察副院长”事件上,官方自我标榜的“保持中立”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在具体处理医患纠纷中警察能否真正保持中立,关键在于你是否让患者和社会以“看得见的方式”相信你实现了公正,而选择让警察成为医院副院长却可能适得其反,令人对解决医患关系的前景深感忧虑。
说穿了,“医闹”的出现源于患者长期的弱势地位、维权艰难,要切实改善医患关系,必须有效纠正医患关系的强弱失衡,而不是反其道而行之,让素来强势的医院更加强势,最终连本该中立的执法机关也站到医院一方,其结果必将进一步激化医患矛盾,让患者以更加过激的方式维权,最终甚至鱼死网破,后果恐怕不堪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