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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7月5日电(记者李京华)因在驶出八达岭高速公路时不能提供通行卡,司机杨军被高速公路经营者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按照最远端入口收取了95元通行费,而杨军认为他实际是从沙河站入口驶入,只应该交5元通行费,并起诉至法院要求首发公司双倍返还多收取的通行费共计180元。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5日一审判决首发公司返还杨军通行费90元,驳回杨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理法官说,八达岭高速公路的入口站装有车道摄像机,通过录像可以核实车辆的驶入站,在杨军向首发公司提出通过调取录像等方式核实其驶入站时,首发公司应依据公平原则给予核实。根据一般的举证规则,杨军称其从沙河进京站驶入高速公路,杨军须对此负举证责任。但在杨军不能提供通行卡的情况下,客观上杨军难以就此举证,但首发公司具有通过调取录像等方式证明杨军驾车驶入站的举证能力。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本案中应将证明杨军驾车驶入站的举证责任分配给首发公司,而首发公司未能就此提供相应证据,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