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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刘超实习生李海燕)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经市政府批准,本市调整一批社会救助标准,此次调整按2010年4月1日启动计。
据了解,在此次调整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30元调整为4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30元调整为250元。城市特困救助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431元至530元调整为451元至550元,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130元调整为135元;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231元至280元调整为251元至300元,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65元调整为75元。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4000元调整为4600元。享受城市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生活联动机制补助的低收入家庭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530元调整为低于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