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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清晨4点左右,在黄河滩地上睡觉的31名村民被突然上涨的河水围困。赶到现场指挥救援的副省长刘满仓向一线的营救人员鞠躬,并痛斥有关人员,“乡亲们过河种地了都不知道,出了事,市、县相关部门没有一句自责、内疚的话。把老百姓生命当儿戏,那是昏官”。(7月6日中国新闻网)
何谓“昏官”?社会公众在心目中早有界定。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谢鹏程,在一篇文章中如此描述“昏官”行为,“如果说玩忽职守罪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昏官之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对民众利益漠视、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负责或近乎于玩忽职守的那部分官员,就是这位副省长眼中的“昏官”。
上述事件中,因黄河小浪底调水调沙导致当地水位陡涨,如果不是因为通知通告上的“空白”,耕地村民提前得知消息,显然不会被洪水围困而生命殆危。管理上的疏漏,看似有诸多客观原因,实际上主要是由于官员主观上“失误”或“失职”所致。
事件发生后,副省长对有关官员的做法予以怒斥,并强调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这体现了一名高层领导干部对民众利益的负责。但客观而言,再严厉的怒斥、再严厉的问责,并不会直接铲除或改变“昏官”产生的土壤。只要不良机制依然存在,即使追究问责了上述渎职官员,再有类似事件之时,说不定还会“冒”出类似的漠视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的“昏官”来,这正是公众的担忧之处。
就官员群体中存在的不良作风,以及对民众利益的漠视置之的“昏官”现象,早在1937年,毛泽东同志在《反对自由主义》就有过精彩论述:“见群众不关心其痛痒,漠然置之;见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不愤恨,不劝告,不制止,不解释,听之任之......敷衍了事,得过且过,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去年9月19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针对一些地方连续发生的数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事故,胡锦涛也曾尖锐地指出:“一些干部缺乏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作风飘浮、管理松弛、工作不扎实。有的甚至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关系群众生命安全这样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由此可见整治麻木不仁者、昏聩无能者、怠职渎职官员已迫在眉睫。
在治理干部不良作风上,中央领导同志已将其上升到关系执政者生死存亡和关系国家前途命运的高度,并深刻指出制度性预防和纠治的极度重要性。也概因为,社会公众更希望在这位副省长怒斥昏官之后,能真正引发一场对当地官场和官员不良风气的彻底荡涤。并从制度上建立起预防“昏官”产生的良性机制,这显然比一两次怒斥更管用。作者:毕晓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