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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近日,一名正在监外执行的女罪犯要求将其收监,称不收监就无法生活。检察人员从化解社会矛盾、坚持最大限度为困难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出发,认真调查核实,深入细致工作,帮助这名女罪犯解决了生活困难,并促成其喜结良缘。
女监外执行罪犯汪某某,安徽省阜阳县人,现居住在蓟县罗庄子镇某村。2010年1月16日,蓟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破坏电力设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因汪某某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蓟县法院于同年2月5日裁定其暂予监外执行。
汪某某与该案同案罪犯张某在案发前已同居生活,并育有一子,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以儿媳的身份居住在张家。汪某某与张某共同犯罪后,公公张某某欲将张家仅有的一套住房卖掉,为儿子打官司聘请律师筹集费用。此事被张某的家人、亲属知道后,误以为是汪某某唆使卖房,而后携款回娘家。因此,张某的妹夫、哥哥、堂叔等人分别或结伙对汪某某进行殴打辱骂。汪某某的公公也怀疑其有外遇,多次借故对汪某某进行辱骂,张某家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汪某某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益。2010年4月,汪某某再次遭到张某家人殴打后,离开张家到张某姨婶家寄居。但其公公几次到张某姨婶家闹事,责怪他们收留了汪某某。为了避免招惹是非,张某姨婶前往天津投亲,致使汪某某无处投奔。
2010年6月,汪某某来到检察机关,强烈要求检察机关对其实施收监执行,否则自己无处容身,也就不想活了。面对汪某某的处境,检察干警一方面与罗庄子镇派出所联系,了解汪某某在张家遭辱骂、殴打的调查、处理情况,及时通报了汪某某无家可归的处境,要求他们指派专人尽快调查处理并请帮助汪某某母子解决住宿问题。另一方面对汪某某进行安抚宽慰,坚定其对生活的信心,同时检察干警还主动与张某姨婶取得联系,协商暂住她家,并共同寻求解决办法。在汪某某生活极度困难的条件下,检察干警们先后两次为汪某某提供物质帮助。
在检察机关和罗庄子镇派出所的共同努力下,曾经打、骂过汪某某的张某亲属都受到了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汪某某和儿子已经回到家中,并得到了1500元的经济补偿。
为了彻底打消张某家人的疑虑,让汪某某在婆家有一个应有的名分,也为了给张某以生活的希望,使其在狱中努力改造、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在征得汪某某及其家人同意后,检察干警主动与蓟县民政局和港北监狱联系、协调,为张某和汪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项工作得到了县民政局和港北监狱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两单位分别指派专人负责,简化工作程序。最终,在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张某和汪某某于2010年6月25日在港北监狱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正式结为合法夫妻。
事情得到圆满解决后,6月30日,汪某某携带婴儿同公婆一起来到检察院,将一面写有“化解社会矛盾 一心为民的典型代表”的锦旗亲手送到检察官手中,对干警多方努力、不辞辛劳为其家庭解决实际困难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表示今后一定同张某好好改造、重新做人,一定照顾好孩子、孝敬好公婆。检察干警表示,充分发挥职能、化解社会矛盾,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是检察机关应尽的责任,希望今后公婆能够善待儿媳,一家人和谐共处,汪某某和张某一定加强改造、好好表现、争取减刑,力争早日为社会做出贡献。(通讯员颜景生 张瑞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