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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4岁儿童发烧咳嗽,家长误找“黑诊所医生”诊治,在未做皮试的情况下直接静脉输液造成患儿死亡。日前,“黑医生”因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被河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外地人伊某现年30岁,2004年取得原籍省卫生厅核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2006年初,其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及医师执业证的情况下,在本市河北区一处平房内非法经营个体诊所,长期从事医疗活动。
2009年12月中旬一天晚上,伊某老乡家年仅4岁的儿子发烧咳嗽,将伊某叫到家中。伊某诊断后认为孩子得了上呼吸道感染,开具双黄连注射液和头孢曲松钠注射液,未做皮试便进行静脉输液。
过程中,孩子出现鼻子出血、口吐白沫等症状。伊某又注射肾上腺素,仍不见效,方与老乡一起把孩子送到医院,但为时已晚。经鉴定,患儿因静脉输入双黄连、头孢曲松钠致过敏性休克死亡。
当日伊某即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审理中,伊某辩称虽未取得执业医生资格,但具备一定医学知识技能,属乡村医生。事发后将患儿送到医院抢救,在众人忙于抢救时,他有条件逃跑而未逃跑;明知患儿家属已报警,他系等候警方前来处理。
河北区法院审理认为,伊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侵犯医疗管理秩序,构成非法行医罪。伊某在就诊人出现过敏症状时与家属及时将其送到医院,后等候公安人员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视为自首。伊某亲属赔偿被害人父母30万元,得到被害方谅解。
法院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酌情从轻处罚,判处伊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律师说法
击水律师事务所苏文辉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诊治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本案中,非法行医的伊某超出了乡村医生的执业范围,在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开办诊所,对外行医,并最终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完全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
苏律师提醒市民,万不可图方便、图省钱而到不正规的黑诊所就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后果。(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