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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滨海讯(记者张檬通讯员刘虹)王小姐购买位于东丽的一套别墅后,与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就使用和装修问题签署两份协议。事后,发现王小姐装修中存在6处拆改加装现象,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将她告上法庭,要求全部拆除,恢复原状。经两审,近日市二中院判决,王小姐应依照两份协议约定履行承诺,对6项拆改部分全部恢复原状。
原审法院查明,2005年11月,被告王小姐与原告本市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原告位于东丽的别墅一套。同日,原告公司与王小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买受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改变外檐墙体、楼顶屋面的外观现状、物理性质等破坏性行为。2008年9月,王小姐又与同为原告的物业服务公司签订《房屋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业主进行装修时,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服务规定。同日,王小姐向物业公司交纳了装修管理服务费。
事后,发现王小姐在装修过程中对房屋进行了拆改,二原告劝说无效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王小姐履行其签订两份协议中不准私搭乱盖的承诺,将所有拆改商品房部分全部恢复原状。
庭审中,双方确认王小姐拆改项目为:1、露台护栏内侧及顶部钢结构上加装玻璃;2、入户门外加装玻璃门斗;3、客厅落地门窗外移,重新封闭;4、在小院原有护栏内侧加装1.7米护栏;5、拆改房屋外檐餐厅与家庭室之间凹进的平台部分,将原有门前移,填平相应部分温泉池,将露天部分封闭;6、改变院门位置,地灯外移。
原审法院认为,王小姐与二原告分别签订两份协议,应确认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性质为物业管理合同纠纷。双方对王小姐使用和装修房屋的相关事项均做出约定,并明确了禁止或不得作为的事项,王小姐均予以承诺确认。因此,王小姐在进行装修时,应按约定和承诺,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并享受权利。
原审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小姐于判决生效30日内,对该房屋上述6项装修部位予以拆除,恢复原状。一审判决后,王小姐不服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近日,市二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