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 昨日,记者从石家庄市机关事业保险局获悉,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和财政负担,从即日起,石市将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此次的“老工伤”范围包括,石家庄市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2006年6月30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经原人事、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现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作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记者李国静王振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