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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
律师您好,我在一家运输单位做长途司机已经5年,单位为我上了工伤保险。今年2月份,我驾驶单位的货车到外地跑长途运输,在高速公路上,我为了躲闪一辆同方向行驶的违章驾驶的小轿车,撞到路边的栏杆上,造成货车左前部严重受损,我的胳膊及头部也受伤严重。交管部门认定小轿车司机负全部责任,我无责任。后来,单位和小轿车车主协商解决了此事,小轿车车主一共赔偿单位3万元,单位从中为我支付了5000元医疗费。现在医生告诉我,说我的伤将留下永久性后遗症。请问律师,像我这样的情况能申请认定工伤吗? ——彭绍安
律师解答:
彭先生您好,针对您所述的情况,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您有权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具体如下:
您是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据本条规定,您作为公司的专职司机,因工作需要到外地跑长途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答复》(法行【2000】26号,以下称《答复》)十五条规定:“司机因公外出造成交通事故,未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属于自杀、酗酒、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根据您所述的情况,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认定小轿车司机负全部责任,您没有责任。因此,您的情况属于《答复》中“司机因公外出造成交通事故,未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属于自杀、酗酒、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形。
对于您是否能够申请认定工伤的问题,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假设您的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您可以在伤害事故发生后一年内自行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国鹏律师事务所 李宁 周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