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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徐德利)相邻的两户邻居共用一个小院,其中一家在共用通道处围上栅栏并种上了花草、堆上了假山石。另一家对此颇为不满,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原状。日前,南开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令被告居民拆除栅栏,腾清花草、假山石。
赵某和林某都是本市南开区某住宅小区的业主,且两家相邻,双方各自所有的房屋相邻间有一共用通道。2008年4月10日,赵某与林某达成协议:赵某同意林某将两家墙封堵,如果以后做楼梯,由两家业主自行商讨解决,其他事宜两家业主自行解决。后林某用钢材制成栅栏将该通道封堵。据赵某称,林某同时还将共用院落中的铁制楼梯、观景台拆除,并将地面铺上方砖意欲将院落独占使用。赵某为此向林某及物业公司提出异议,而林某以种种理由拒不恢复原状。赵某遂以林某将共用院落占为己有,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林某将其自行封闭的赵某家通向小院的栅栏拆除;将两家共用院落分清使用范围;要求林某将占用赵某墙体东侧堆放的假山石、花草杂物予以腾清。
对于邻居赵某所提诉求,林某并不认可,提出自己当时购买的是期房,购房前开发商对房屋使用范围向林某作出说明,承诺观景通道由林某使用,林某并没有给赵某造成任何侵害。赵某主张拆除栅栏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也违背了赵某对林某的承诺。赵某曾向物业公司出具证明,表示同意将两面墙封堵。而且,赵某在院落中也搭建了建筑,也给林某造成了侵害。所以,不同意赵某诉求。
结合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原、被告系相邻关系,双方均应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关系等问题。现被告将双方共同使用的通道入口封堵,导致原告不能通行使用,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予以拆除并恢复原状。原告要求被告将堆放在原告墙体处的假山石、花草杂物予以腾清,虽被告抗辩原告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举证期限,但从本案审理的实际情况和事实出发,原告该主张应予支持。原告另主张的要求对双方共用通道分清使用范围之请求,因不属于法院的处理范围,本案不予处理。诉讼中,被告主张在其购买房屋前开发商承诺观景通道由被告使用,因未向法庭举证,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向法庭提交的2008年4月10日原告向物业公司出具的、证实原告同意被告对该通道入口进行封堵的证明,经质证,原告反驳称,其同意封堵是因被告当时装修向原告请求的,是暂时的,并非永久的。法院认为,对该证明应当全面、客观地进行分析考核,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的判断和推理,原告的反驳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信。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将自行封闭的原、被告共同使用的通道入口处栅栏拆除并恢复原状;被告将堆放在原、被告共用通道邻近原告房屋一侧的假山石、花草杂物予以腾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