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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要起到作用,就必须得到落实,而要得到落实,就需要有配套的监督机制
国务院常务会议日前在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时,提出企业领导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此规定一出,社会反响强烈,群众为之拍手叫好。严格落实、认真执行这一要求,应该能够起到减少或杜绝煤矿安全事故的作用。
矿难是近些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中频频出现的一个不和谐音符。我们对煤矿的安全生产不能说不重视。每次矿难发生,特别是重特大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举国上下都非常关注和揪心。面对一起起惨痛的事故教训,多数煤矿企业对安全生产这根“弦”也是绷得很紧的。但为什么矿难发生的频率依然偏高?除了人们常提及的安全意识淡漠、安全投入欠账太多,以及官煤勾结、监管缺失等一般因素外,有一个因素不能不提,那就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客观而言,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可谓不多,各种安全措施也很齐全。但是,这些制度和措施是否得到切实和有效的落实,则大可存疑。从事后的查处来看,发生矿难的煤矿几乎都存在煤矿安全生产的制度和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一些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甚至仅仅是个摆设。这就不是真正的重视安全生产,或只是口头重视,实际不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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