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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一是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者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二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三是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总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