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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高立红通讯员何伟李颖)讯问未成年人疑犯,有成年人到场,既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司法行为进行了监督。近日,本市和平区检察院与公安和平分局共同出台《关于讯问在押未成年人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市率先将“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应用于司法实践。其中,指定家长以外的合适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临时监护人的举措在全国尚属首创。
合适成年人,是一个法律名词。在讯问未成年人的过程中,其担任的是未成年人临时监护人的角色。其实,讯问未成年人有监护人在场并非首创,以往我国不少法律里都有涉及,但是,一般的监护人指的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本市和平区推出的“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或审判涉罪未成年人,在其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能到场时,依法由办案机关通知负有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选派符合一定条件的成年人代表,作为诉讼参与人到场,维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此次出台的《意见》主要针对未满十八周岁或已满十八周岁,但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检察官说法
有利于感化未成年疑犯
昨天,和平区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表示,合适成年人参与检察机关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提讯程序,有利于对在押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同时,体现司法的公平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