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有句古话叫“有心为善,虽善而不赏;无心为恶,虽恶而不罚。”如今浙江省宁波市一检察院对“无心为恶者”虽然没有“虽恶不罚”,但是却开始尝试着予以一定的特殊管教措施。
据《法制周报》报道,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让一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做交通协管员,以考察其悔罪表现,再决定是否起诉。目前,已有13名犯罪嫌疑人受到了这一人性化待遇。这就是正在浙江省试点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此做法被媒体解读为“以善代刑”。可由于此项制度遭遇了情与法的碰撞,所以一经报道,当即引发热议。
事实上,早在宁波北仑区检察院试点之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就已成为我国司法界颇具争议的一项改革创举。
不管是赞同还是反对,在您表态之前,咱先了解一下什么叫“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谓的“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公共利益以及刑事政策的需要,设立一定的考验期,期满后根据考察情况,对其作出不起诉或起诉决定的一项制度。而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北仑区检察院与共青团、志愿者协会、老年协会等配合,安排他们参加社会公益活动,除做交警协管外,还可到社区、敬老院、慈善机构等作义工。
记得最高检曾在《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检察机关在批捕、起诉等各项工作中,都要根据案件情况,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从积极的角度讲,由于此举致力于改造、挽救、感化轻微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其积极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的前提下,综合考量其是否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从而决定能否“以善代刑”,一方面无疑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进一步诠释,另一方面让犯罪嫌疑人为社会做义工,一边行善一边现身说法,在自我救赎和悔罪改罪的同时,还能对周围人起到教育与警示的作用,完全打破了为了刑罚而刑罚的框架,不但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还充分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符合和谐社会和执法为民的理念。
当然,如此必要且正当的制度,也具有以下局限性:一、法律依据缺失。检察机关以当义工来为犯罪嫌疑人脱罪,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刑事诉讼的原则。二、有侵犯法院审判权之嫌。有人认为,检察院此举无异于越俎代庖,分割了法院的定罪权。三、存在滥用职权的风险。一种担心是:果真扩大检察院起诉裁量权,长此以往是否会滋生腐败,沦为为某些人开脱的工具,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
坦白说,从现阶段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的确还没有这样的明确规定。从这个角度上讲,“以善代刑”确实师出无名。但是我们可以尝试以改革与创新的眼光来看待此事。毕竟法律有其滞后性,如果全然否定一项改革创举,司法制度又如何与时俱进?当然我们更应该意识到,尽快让其师出有名才是治本之策;其次,既然此举有分割法院定罪权之嫌,检察机关在附条件不起诉时,何不事先征得法官的认可?再次,任何缺乏约束的制度都是不完善的,为防止“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权滥用,在合理设置其适用对象、范围和条件的同时,还应完善相应的制约与救济机制。
有名有实有救济,唯其如此,“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才能切实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中发挥其应有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