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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城乡土地大量被征用后,大量的农民变成了失地农民,由于土地的收支是农民最可靠的收入来源,也是家庭保障最基本的积极基础,失地后的农民失去了他们赖以生存、生活、生产的土地,也丧失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由此引发的土地征用问题,补偿平衡问题,导致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笔者重点探讨下如何充分保障农民村集体用地流转中农民权益的实现。
案例一:原告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石马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浙江顺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合作开发村集体所有房地产合同纠纷案。在该案中被告原村民委员会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议后于2003年8月30日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协议书,但又在未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议的情况下,与原告于2003年10月16日又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协议,变更了相关内容。事后村民曾多次要求原村委会向被告索回除在其房地产开发招投标案中的已付的3000万元的保证金外的5240万元的收益,但村委会未履行其职责,村民还向政府要求废除被告顺益公司的中标,也未获得支持。村民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认定2003年10月16日协议书无效,但因主体问题而未被立案。为此,村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新选举了新村委成员和村主任。新村委成立后,遂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协议无效诉讼请求。最后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因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于2003年10月16日签订的协议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因而认定协议无效,原告胜诉。
案例二:温州鹿城区南浦街道灯塔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温州市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件。2005年下半年,被告对温州市鹿城区南塘街进行改造,需征用原告村属集体所有的“老厂房”、简易棚及一座公厕。为此,时任原告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时任原告主持党支部工作的副书记在未经村民会议讨论、虽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但未形成决议的情况下,于2005年12月23日擅自与被告签订了0000006号和0000007号《单位拆迁安置协议书》,处分了原告村属集体财产,原告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笔者认为为了充分保障农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使得村集体用地流转中农民权益的得以实现。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继续健全和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制度与程序。
二、对地方强化和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程序。
三、充分使用社会舆论的力量,充分提高农民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与能力,使农民当家作主,从真正意义上实现农村民主管理。
无论是现行条件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还是股份制条件下的建设用地流转,真正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将是农民的参与能力,农民真正地当家作主的能力,目前由于农民的参与能力不足,他们不重视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的归属和权力,不关注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的归属和权利,尤其是一些远离城市的农村,村民既不关注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及收益合理分配与使用问题,也不了解法定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程序,更不善于以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应有权益。普遍存在“搭便车心理”、“畏官畏法心理”和“从众心理”。这些都大大地限制了村民的参与行为,这些心理特征往往使农民在认识上独立思考能力降低,在行动上自我控制能力减弱,也迫使部分想使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的人在周围人不参与的状况下,难以真正实现。
要真正使农民当家作主,提高农民的参与能力,在社会舆论导向积极推动的情况下,对农民个体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非常重要。(王锦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