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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宁阳县郭先生对机动车“捆绑”交通违法处理提出质疑,并得到法院支持。但由于违法记录未处理,车辆档案被全国统一系统锁定,判决7个月仍未执行。
到车管所办理车辆年检时,很多车主都会被告知如果车辆有交通违法信息记录,必须先交纳违法罚款后,车检才能通过。多年来,人们早已习以为常地接受年检“捆绑”违法罚款操作。去年9月开始,山东省宁阳县郭先生跳出来质疑这一规定。郭先生认为,在其车辆检测合格的情况下,交警大队因该车存在交通违法信息而拒绝发放车辆检测合格标志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遂一纸诉状将交警大队告上了法庭。去年12月,宁阳县法院经审理判决交警大队败诉,判令交警大队5日内为原告郭先生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判决已生效7个月,但时至今日,郭先生却仍未能拿到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不交罚款不年检 车主告赢交警队交警部门: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在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法院判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以原告持有的车辆在未处理完毕交通违法行为前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理由不足。
三年前,郭先生购买了一辆东风雪铁龙小型客车,在当地办理了机动车入户登记并领取了机动车行驶证,挂上了车牌。
2009年6月11日,郭先生向保险公司交纳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金760元。同年6月18日,他到宁阳县机动车检测站对该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然而,宁阳县公安局交警队却以该车“2008年有道路交通违法信息记录18项,已处理2项,未处理16项,违反公安部颁布施行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为由,拒绝为郭先生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郭先生对此结果不服,于2009年9月14日一纸诉状将宁阳县交警大队告上了法庭。
被告宁阳县交警大队辩称,交警大队不给原告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并无不当。因为该车自2008年11月4日至2009年7月22日期间,有道路交通违法信息记录16条未接受处理,机动车档案被锁定。公安部制定实施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在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故原告在未处理完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交警大队依据相关法规,对原告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并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宁阳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所需提交的单证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作了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法律规定是明确的,宁阳县交警大队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原告郭先生的车辆经检验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标准,交警支队审查无误后应当发给原告检验合格标志。交警大队以原告持有的车辆在未处理完毕交通违法行为前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理由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2009年12月,法院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等法律规定,作出交警大队5日内为郭先生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