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今年1月12日,柯某和刘某二人从湖北来到绍兴,这次他们是想来做一笔大生意的,而目标就是绍兴县某古玩店,该店店主王老板和所有客人一样,热情接待了他们。古董店里来了两个“大客户”
柯某和刘某二人先是拿出了4扇屏风和1个侍女像,询问老板有无收购意向,王老板也是古董界的行家,粗粗一看就知道这些东西不是什么宝贝,年代并不久远,做工也不精致,王老板随即告诉两人,“这几样东西并不稀罕,价格公道可以商量一下,不然就算了,我兴趣不大。”
“王老板果然好眼力,那你看看我这里这样宝贝,这可是个好东西啊。”刘某随即从包里拿出一个金灿灿的金元宝,王老板眼前一亮,好家伙,这个元宝个头可不小,放在手心掂了掂,约莫有个毛三斤,这要是成了,可是比大买卖。
刘某一看王老板有了兴趣,故意沉下嗓子说,“这‘金元宝’是柯某家的祖传的古董,纯金的,这柯某也是个败家子,没别的爱好,这是喜欢赌,这不家里东西卖的差不多了,可欠的债又被逼近了。”刘某说,“王老板,你是个正规生意人,给的价钱不会太离谱,本来这小子急于出手,想随便卖了的,我特地介绍到你这,你给个好价钱吧。”
鉴定表面为纯度97、98的黄金听柯某这番介绍,王老板很是心动,可是细细一想,1700多克的金元宝不是一笔小买卖,马虎不得。刘某看出王老板的顾忌,于是主动建议说,双方可以去做纯度检测,好让王老板买的放心。
于是双方前往绍兴袍江一家检测机构,检测的结果是,“金元宝”表面是纯度为97、98的黄金。事后王老板回想,鉴定的环节就是骗子精心策划的阴谋。因为一般的鉴定机构只能对金属做表面检测,该金元宝采用包金工艺,表面为金确凿无疑,而要做内部检测必须要做密度法,但这么大质量的“金元宝”,绍兴这家鉴定机构根本无法完成。
回去的路上、刘某佯装建议王老板再做检测好放心,“王老板,这东西你放心,不然我也不敢让你去检测,说实话,我这么远带他到你这,还是相信你王老板是个通情达理的人,说难听点,我就是想你私下给我扣点好处费让我好买点酒喝。”王老板于是对柯某的“动机”深信不疑,回到店里后,双方最后商定该“金元宝”为25万元,屏风和侍女像共1.2万元。由于一下子没有那么多现金,王老板直到傍晚只筹到24.2万元,见“大局已定”,柯某二人便提出余款2万元可日后再给并离开了。
老实的王老板第二天想将余款交给他们时,才发现对方的电话再也无法打通。
古董交易“不三包”?在庭审过程中,柯某和刘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王某具有专业知识背景,根据古董交易的行规和惯例,卖家没有如实告知义务,全凭买家眼力,不打假,不三包(包退、包换、包赔)。那么两人的行为到底是古董行业潜规则还是刑事诈骗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金元宝”系采用包金工艺的现代工艺品,不是古董。柯某、刘某明知如此,仍设局谎称“祖传古董”、“纯金制造”,并通过做检测、私下要求拿好处费等,诱使王某更加相信该“金元宝”系纯金制造。
虽然本案所涉诈骗行为大部分发生于古董店且与古董交易同时进行,但柯某、刘某将涉案“金元宝”出售给王某,并非古董交易,实际上是“黄金买卖”,交易双方共同去检测该“金元宝”的成份充分表明了这一点。王某是否具有鉴别古董的能力,并不影响其受柯某、刘某欺骗而错误地认为涉案“金元宝”系纯金制造,以致自愿出资购买。
柯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