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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徐德利)一女子任公司财务部经理期间,侵占单位账外资金110余万元用于购房,后又挪用单位资金90余万元,供个人炒股使用。日前,该女子已被河西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及挪用资金罪并罚,获刑6年。
51岁的郭某是本市一家海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务部经理。2005年1月24日,郭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示财务部会计闫某将本人名下存放公司账外资金的存折内的10万元、15.4万余元取出,存入其母刘某名下的存折内。同年2月4日,郭某又指示财务部会计闫某、徐某从二人名下存放公司账外资金的存折、银行卡内分别取出33万元、5万元及12.8万元,由闫某存入其母刘某名下的存折内。同日,郭某还指示财务部会计张某将本人名下存放公司账外资金存折中的11.8万余元转入一家房地产公司账户。后郭某将上述88万余元用于支付以其母刘某及其子黄某名义购买的坐落于本市河西区的一套住房的房款。
2006年7月24日,郭某又利用其职务便利,指示财务部会计李某、闫某将李某名下存放公司账外资金的银行卡内的30万元提取现金,存入其夫杨某的银行卡内,用于支付其在大连市帝柏湾购买住房的部分房款。同年11月,郭某再次指示会计李某将一家船务代理公司账外资金14万元,转入会计闫某名下用于存放公司账外资金的存折内,其未做记账处理。同年12月13日,郭某指示李某将该款项取现直接存入其个人的银行卡内,后转入其个人股票账户进行炒股活动。此后,郭某在2007年7月31日,再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闫某、李某将公司账外资金77.7万元及其个人的2.3万元存入其母刘某银行卡中,次日转入其股票账户,用于个人炒股。2008年11月13日,郭某得知其被调查后将此款退还公司,并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了犯罪事实。同年年底,郭某被查获归案,侦查机关追缴赃款20万元。法院审理期间,郭某家属退还赃款109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郭某犯职务侵占罪,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犯挪用资金罪,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