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文化遗迹的毁坏是无法复制和弥补的文化灾难。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文物工作者的权利和职责,更是各级政府、广大民众的共同事业,只有当各级官员和民众自觉、倾心保护文化遗产时,文化遗产才有尊严。
近日,一起毁坏文化遗迹的事件引起了媒体和网民的强烈关注。在国家和省文物保护部门一道道“保护令”之下,“行政挖掘机”依然不停地轰鸣,使镇江13座宋元粮仓遗址遭到巨大毁坏,一个尚未与公众见面的考古“新发现”却已经面临着消逝。
作为2009年镇江城市建设的重点项目之一,镇江古运河畔的大型商住楼盘“如意江南”建设项目,在工程施工之前,建设部门不仅没有留给文物部门进行全面勘探和发掘的时间,更为气愤的是在国家和省文物保护部门一道道“保护令”之下建设部门的目空一切。显然,在这场权力搏奕中,表露出文物保护部门的权力“空虚”。
当“保护令”挡不住“行政挖掘机”的野蛮,人们自然会寄望于法律,用法律来约束对文物保护法的漠视,用法律填补文物部门的权力“空虚”。
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像镇江“如意江南”建设大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部门,并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这似乎体现了文物部门所具有的权力。但由于目前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选址权力在计划、建设土地部门,建设单位的基建申请只要得到上述部门的批准就可开始施工。而建设单位往往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而不向文物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情况,相关部门也没有义务向文物部门报告工程情况,导致文物部门的所谓权力显得过于空虚,不能形成对建设单位明显的约束力。尤其像镇江那样,在建设部门有意回避考古调查、勘探甚至横蛮无理的情况下,法律又没有对之明确同步问责的规定。而当地方在政绩饥渴和民生工程紧迫的双重压力下,“保护令”成为泡沫也是必然。
另外,法律规定文物保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而法律没有对建设单位承担不起文物保护费用时,其文物保护工作如何进行作出规定。从镇江案例来看,建设部门自然不能不考量数目不菲的文物保护费,一挖了之显然是规避的最好办法。再如,法律只规定了省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才具有对基本建设中的地下文物进行保护处理的权力,而这种规定显然忽视了地市(县)文物部门对当地文物保护参与的主观能动性。
当下,中国正处于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各地城市建设以空前的规模和速度展开,而文化遗产也处于最紧迫、最关键的历史阶段。因此,必须重新审视现有的法律,如对大型建设项目如何界定,是不是中小型基本建设工程可以不向文物部门报告工程情况,如果这样,必然会使得相当数量的建设工程游离于法律的管理保护之外,自然不能对侵害文物的行为构成有效约束。因此,对文物重点地区的建设工程审批、实施、监管等环节,法律应该让文物保护部门参与进来。而对于重大文物的保护费,国家是不是也有承担的义务呢?
面对这起恶性事件,问责是必须的,但问责不是最终目标。在问题和挑战面前,惟有建立完善的法律和管理体系,才能遏制类似的权力疯狂。而刚性的法律才是文物保护最强有力的护身符!作者:沈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