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设立,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发展,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检察机关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检察机关执行人大的决议就是顺应人民的意愿,接受人大的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的监督,对人大负责就是对人民负责。
多年来,我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采取多种有效方式,注重选择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以及事关检察工作发展等重大问题,适时开展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有力促进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公正司法。一是,通过每年听取和审议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监督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市委的决策部署和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检察工作的决议要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主动服务经济发展,全力维护和谐稳定,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二是,通过听取和审议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就进一步做好检察工作提出审议意见,促使检察机关加强和改进执法办案工作,更加充分地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三是,通过组织人大代表深入检察机关视察工作,推动检察机关做好重点工作,不断适应形势和任务发展的新需要。四是,通过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拓宽监督范围,深化监督层次,有力促进了检察机关自觉坚持司法为民,提高队伍素质,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司法行为。五是,通过依照法定程序任命检察工作人员,严格把好任职资格关,监督检察人员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从源头上保证了检察机关领导班子质量和检察官队伍整体素质,为检察权的依法有效行使提供了组织保障。
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既是检察机关和检察官行使检察权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更是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的重要保证。多年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和支持,也促使检察机关牢固树立法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理念,不断建立和健全接受外部监督的工作机制,努力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各级检察机关坚持深化检务公开,及时向社会各界通报检察机关的主要工作部署、重点工作情况和重大案件办理情况,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严格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和拟作撤案、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全部交由人民监督员监督。在全国检察机关率先实行侦查监督阶段“被害人权利”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社会各界一致好评。
回顾市人大常委会设立30年来的检察工作实践,我们主要有三点体会:一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保证。不仅有利于检察机关坚持党的领导,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而且有利于落实司法为民,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二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对检察工作的有力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更多地体现为支持,及时帮助检察机关查找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对于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促进严格公正执法、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三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动力。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工作监督的过程,对检察机关自身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都能及时给予指导,提出解决意见,推动了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
相关新闻: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于世平访谈录三年来,经过一系列工作,使得整个天津检察工作慢慢地走出了阴影、走入了正轨。2010年我们要做好三个“提”,工作提速、水平提升、标准提高。为期五年的争创活动,今年是第三年,如果单项工作没有显著的变化,第四年、第五年整体跨越就实现不了,今年工作要全面提速。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