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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张晨)昨日获悉,本市制定《关于设置电子显示(牌)的有关规定》,重点整治规范电子显示(牌)设置行为,其中规定中心城区150条主干道路和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道路严禁设置电子显示(牌)。
《规定》明确,中心城区150条主干道路和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道路严禁设置电子显示(牌);滨海新区建成区及其他区、县政府所在地主干道路严禁设置电子显示(牌)。已经行政许可设置的,行政许可到期后,即刻拆除。
严禁设置电子显示(牌)的道路范围以外的其他道路严格控制,适实际情况需要设置的,必须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凡未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按违法设施处理。可设置电子显示(牌)的路段,应设置在建筑上方,两侧不得超过装饰柱,高度不超过0.4米,不得影响市容和群众生活;不得设置电子显示吊(牌);严格控制设置占地电子显示屏。电子显示(牌)发布的内容只能横向滚动,不得出现闪烁画面。电子显示(牌)的设置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不得造成光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