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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为了庆祝外孙飞飞两周岁生日,飞飞姥姥从蛋糕房买了一个大蛋糕,并随赠了一个音乐盒。当一家人围坐在一起点燃蜡烛许愿时,点着的音乐盒突然发生爆炸,灼热的碎片击打在飞飞的右眼睑处。经医院初诊小飞飞右眼睑烧伤,并伴有血丝渗出。经过医院治疗后,飞飞出院。为避免留下疤痕,飞飞需要后续治疗。而后飞飞将蛋糕房老板胡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
[法院判决]
被告胡某在法庭上辩称:1、音乐盒作为赠品,系原告无偿取得;2、飞飞的受伤原因是原告方使用不当所致,并非音乐盒不合格。因为音乐盒只能放在蛋糕下面,不能插在蛋糕上面在一堆蜡烛中间点燃。基于以上两点,被告拒绝赔偿。
后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被告胡某给付原告飞飞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共计3800元。
[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音乐盒作为赠品,是否属于无偿取得,继而引发赠品致人损害是否要承担责任的法律问题;二是该赠品致人损害是否因为原告使用不当所致,假使确实使用不当,商家是否承担责任。
首先,本案中的音乐盒貌似赠品,实为卖品。蛋糕房的“商业赠与”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买卖行为。因为原告必须支付对价购买被告商品并符合一定标准后,才能享有取得赠品的权利。换言之,如果没有原告的先行购买行为,就不会有后续的赠与行为,即被告不会无条件、无偿地送给原告赠品。可见,“商业赠与行为”与销售行为本身是密不可分的,究其实质仍是一种有偿买卖的法律关系。既然不是赠品,致人损害应当由商家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个很浅显的问题。
其次,商品所造成的伤害如果是由于该商品的消费者使用不当引起的,商家是否还承担责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依据此强制性条款,销售者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质量要求,标明产品名称、厂址,附有产品说明、中文警示标识等,若“赠品”外包装中并没有对该操作方式进行说明及标注中文警示,被告方也没有对“赠品”的使用方法进行事先告知,则该“赠品”属于不合格产品,即使损害是由于原告使用不当所致,被告也应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原告操作不当不能作为被告免责的事由。
进而,我们对本案“赠品”作进一步思考,假设该赠品的确是原告无偿取得并致其损害,被告该不该承担责任?答案也是肯定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产品的生产者在制作产品时保障使用者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是对其基本的要求,因产品质量缺陷致人损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从法理看,消费者相对于产品的生产者处于弱势地位,法律的相关强制性规定正是体现了人性关怀的价值内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