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2003年颁布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规定,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15时前提出。
而对于执行紧急救护、抢险救灾、人工影响天气或者其他紧急任务的,可以提出临时飞行计划申请。临时飞行计划申请最迟应当在拟飞行1小时前提出。另外,在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内实施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可以在申请划设临时飞行空域时一并提出15天以内的短期飞行计划申请,不再逐日申请。根据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飞行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飞行执照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