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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 银川市高新区兰信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刘信呈在申请注册公司时,使用虚假现金交款单,虚报注册资本500万元,之后又虚报注册资本1000万元成立另一家公司,而且其与公司副总经理以工程名义诈骗16万元。8月15日,银川市中级法院裁定维持兴庆区法院对刘信呈、刘仲彩判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的判决。
2003年9月,刘信呈使用虚假的银行现金交款单,在银川市高新区工商局注册成立银川高新区兰信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500万元。2007年6月,公司被银川市高新区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2006年3月,刘信呈又使用虚假的现金交款单,在自治区工商局注册成立宁夏亚能实业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1000万元。
2005年11月,刘信呈与公司副总经理刘仲彩谎称要在银川和贺兰交界处开挖一个人工湖工程,需要对外承包土方工程,其以兰信能源公司的名义与李某某签订了协议。2005年11月12日至12月4日,李某某先后5次通过银行向刘仲彩的银行卡上打入工程保证金3.1万元。2006年2月至3月,刘信呈、刘仲彩谎称对外承包种植皂角树工程,以兰信能源公司的名义,收取周某某、石某某等人保证金12.9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刘信呈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刘信呈、刘仲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刘仲彩曾因诈骗罪被判刑,刑满释放5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今年4月,兴庆区法院作出判决,决定对刘信呈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刘仲彩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一审宣判后,刘信呈和刘仲彩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起上诉。银川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于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苏俊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