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网讯:本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进入加速增长时期,但停车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停车管理比较粗放,大量车辆占路停放、挤占道路资源,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为切实解决我市“停车难”问题,促进停车设施规范有序发展,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本市提出“停车设施规范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将中心城区分为三类地区进行停车收费管理。
不配建停车场项目不能验收
新建、改扩建项目所配建的停车设施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未按规定设计停车设施的,投资主管部门及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批准项目实施;对建设中擅自减少原设计停车泊位数的,由建设交通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按规定予以处罚;未按规定配建停车泊位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组织验收,不得交付使用。对确因场地条件限制、难以按标准配建停车泊位的新建、改扩建项目,按照所缺泊位数缴纳易地建设费,市建设交通部门负责按照规划统筹安排泊位建设。
易地建设费标准(每平方米)原则上不低于该项目楼面地价的4倍(每个泊位以30平方米计算),具体收费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国土房管局核定,由市建设交通部门收取,上缴市财政,纳入停车设施专项引导资金。
见缝插针设立停车场所
鼓励单位专用停车场(库)在满足自用的前提下向社会车辆有偿开放。市人防部门要集中人防易地建设资金,每年建设1至2处公共停车场,新建人防工程要尽量用于停车。桥梁产权单位要合理利用立交桥下空间资源建设停车场。
市建设交通部门要充分利用临时空地建设临时停车设施。市国土房管部门要盘活物业居住小区闲置停车泊位,鼓励开发商以租售结合等形式增加泊位供给。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在本区县无停车设施或停车设施不足的老旧居住区分期分批建设一批立体化停车设施,充分利用边角、空地、甬道等闲置空间设置停车泊位。
全市停车场收费逐步实施“一卡通”
本市要调整停车收费价格体系,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收费采取计时为主、计次为辅、有所差别的收费原则。将中心城区分为三类地区进行收费管理:一类地区为市中心商业繁华区域(如劝业场、食品街、小白楼、大胡同等区域);二类地区为中环线以内及其附近停车矛盾突出的区域(如奥体中心、水上公园等区域);三类地区为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区域。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有关规定制定。建立机动车停车收费系统,逐步在全市停车场实施“一卡通”收费,保障停车收费统一、规范。
专项资金鼓励停车场建设
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和公交场站等项目建设,在外环线、快速路环线周边规划建设一批大型公共停车场,实施低价停车政策,鼓励市民换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形成“停车+换乘”模式,减少进入中心城区的机动车。市财政设立停车设施专项引导资金,按照规定,支持鼓励停车场(库)建设,统筹用于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增建停车泊位补助和停车管理设施投入等方面。区级财政参照上述原则设立停车设施专项引导资金。利用城市边角、空地等闲置空间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由政府授予建设单位临时经营权。
对新建、改扩建停车场(库)项目,大配套费和小配套费减免50%,免收临时占用绿地费,绿地补偿费按照评估价格补偿,免建人防工程、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对停车泊位供需矛盾突出地区的大型商业、金融、商务办公、餐饮娱乐等公共服务业项目,按照政府要求增建公共停车泊位的,根据项目归属,从市或区级停车设施专项引导资金中适当予以补贴。对新建并独立核算的公共停车场(库)项目,于项目建成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停车服务收入的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