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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修建水泥路,需要村民摊钱。安徽省太和县三塔镇韩四窑村支书规定,没有土地的每人交80元,有土地的每人交130元,已经死去的也要交100元。(据大河网7月18日报道)
俗话说:“要致富,先修路。”在公共财政资金紧张的情况下,村民集资修路未尝不是一种解决出行难的有效途径。但是,在此之前,向来只听过向活人集资,真不知道已故村民也可成为集资对象。“村官”竟然敢明目张胆地向死人“要钱”,胆子是不是大了点?
路是修给活人和后人行走的。如果非要在活人之外再找一个集资对象,那也应该是“后人”,而不应该是死人。当然,“后人”过于虚无缥缈,难以确定。但无论如何,“让死去的人集资修路”,不要说村民无法理解,恐怕只要是个“人”,都会感到匪夷所思、不可理喻。何况往前推几百年、几千年,已故村民不计其数,如何集资?如何界定“截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委会和“村官”,理应是村民利益的表达者、维护者,而不应成为盘剥、掠夺者,和“强盗逻辑”的践行者。可综观这位向已故村民集资的村书记,虽然是个不是官的“官”——比芝麻绿豆还小,但其胆量、胃口却显得如此可怕和可恶。另一个确定无疑的价值判断是,今日敢向死人集资,那明日必然敢向了无踪影的“后人”收税。
把眼光稍稍放宽一点,会发现诸如此类的疯狂“村官”并非个案。前不久,为冒领改厕补助,海南省儋州一村支书一家4兄弟25口人共申报了25个厕所,冒领补助1万多元。夸张的是在改厕专项资金发放明细表里,其过世10余年的父亲的名字也赫然在列……这些不良现象和发展趋势,值得基层政府重视和警醒,同时必须加强监督指导。
向死人集资,本只是一个笑谈。但当它转化成活生生的现实时,笑谈也就随之“变身”为令人喷血的奇闻,为世人呈现出一幅极度疯狂的画面。不过,究竟是“这个世界太疯狂”,还是一些人的想象力太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