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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常喂流浪狗,狗儿伤人也担责今年5月12日,家住大沽街道安阳里的郑女士到邻居高某家串门时,被一条突然窜出的大黄狗咬伤腿脚。据郑女士介绍,这条大黄狗本是流浪狗,由于高某经常喂它,所以这条狗常年在高家出入,几乎成了高家的一员,而自己被咬伤,完全是因为高某对这条狗管理不当,于是要求高某赔偿自己的医药费。对此高某却觉得很冤:“那是条野狗,并不是我们家喂养的,我也不知道狗的原主人是谁,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尽管现有证据无法查清肇事狗的主人是谁,但郑女士在高家被咬伤是事实,且高某常年喂养这条狗也是事实。”义源律师事务所崔立军律师认为,可以认定为高某就是肇事狗的实际管理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即便是高某不是狗的主人,也要承担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
狗受惊咬人,逗狗者也要担责悦海园的业主董先生在小区内散步时看到几只宠物狗在草丛里玩耍,一时兴起弯腰捡石头逗吓这些狗,没想到其中一只狗受惊后居然咬伤了在路边散步的老刘。老刘觉得董先生应该为此事负责,而董先生却坚持认为自己与此事无关,该负责的应该是狗的主人。
以案说法:崔律师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董先生扔石头是事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属于第三人过错造成,应由董先生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三:
烈性犬闯祸,无责任也要赔贻正嘉合小区的林女士饲养的大狗足有一米高,在小区活动时,看见其他小狗玩耍,就会挣脱链锁疯跑。前两天,这只大狗对小区一位拄拐杖的大爷狂吠,大爷吓得用拐杖打了它的头,大狗急了,一口咬在了老人的腿上。事后,林女士认为,是老人先拿拐杖打狗在先,因此自己不应该对老人受伤承担责任。
以案说法:林女士养的大型犬已属于城市中禁止饲养的烈性犬,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的规定,即便是老年人打狗在先,林女士也要承担责任。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林女士也应承担责任。(记者于浩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