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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7月14日对外公布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这个总共12条的司法解释,指明了限制高消费的对象、原则、范围、程序、法律责任等问题,为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惩治“老赖”高消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7月15日《国际金融报》)
相关报道说,《规定》列举了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8类被禁止的具体高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现实的经济社会生活中,“老赖”现象可谓屡见不鲜,而由“老赖”——有清偿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带来的执行难难题,总是令法院头疼,同时在很大程度上挑战社会信用。近年来,法院系统围绕“老赖”问题也在找寻破解良方,但实际效果往往差强人意。比如有的地方由法院通过媒体对“老赖”曝光;也有的地方把“老赖”的信息录入银行的征信系统,以不还钱就不能贷款为手段向“老赖”施压。
尽管这个《规定》在增强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方面细而又细——为防止列举不全面,它还设置了兜底条款,即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都属于高消费行为。但我还是怀疑它的可操作性:一个社会上的自由人,坐车坐船啊,吃饭睡觉啊,旅游度假啊,高消费与否,性质难以判定,证据也难以取得。《规定》能否成为破解“执行难”的一剂良方,恐怕不容乐观。
更重要的可能在于,这个《规定》仅仅规定了“老赖”为自然人的被禁止的高消费行为,而对“权力老赖”只字不提,可见这是一个“先天不足”的规定。这些年来,跟自然人“老赖”同时存在的,还有一个“权力老赖”——公共权力机构或因工程建设,或因公款吃喝等各种原因,欠下一笔笔债务,虽经债主催讨、法院判决也赖着不还。这方面的事例,媒体时有报道,有的还一度成为焦点。为什么不能把惩治“权力老赖”高消费纳入《规定》呢?
在我看来,禁止自然人“老赖”高消费存在取证上的难题,而惩治“权力老赖”高消费要相对容易得多。权力机关的领导和工作人员都是要面子的主儿,在交通、旅游、吃饭、建设办公楼、购买办公用品等方面禁上一禁,执行起来阻力可能就会小得多。同时权力机关的消费行为高低与否,因其具有相对规范的财经管理更容易判定,对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追责也更容易。作者:石家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