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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难题,也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老大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日向社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19个部门联合会签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个25条《意见》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国家层面的执行联动机制正式建立。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老赖”的社会生存空间将被大大压缩。
会签这个《意见》的部门分别是:中央纪委、中组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税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20个部门。
“近年来,执行联动机制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重视,有些地方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实践。然而,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全国范围内的执行联动机制一直没有正式形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介绍,在2008年召开的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电视电话会议上,中央政法委明确提出,要健全和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减少执行积案的发生,相关职能部门要支持人民法院建立健全执行工作联动威慑机制。孙军工说,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调查研究、充分吸收各地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建立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于2008年年底送各单位征求意见。由于涉及20个部门,经多次协商、修改,最终形成了这个《意见》。
“出台《意见》的目的也包括迫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介绍,法院在充分整合收集被执行人信息的基础上,在信息管理平台上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的共享和交换,借助各部门的力量,加大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成本,挤压“老赖”的生存发展空间,使其自觉履行生效判决。
各成员都有自己的职责
为确保各成员单位在执行工作中真正实现整体联动,确保执行联动机制真正发挥作用,《意见》明确规定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
党员“老赖”将被追责
《意见》中,对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发挥作用作出了规定。
《意见》的第一条就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在执行工作中发现的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和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必要时,应当立案调查。对于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或者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党纪责任。
《意见》还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通过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考核等多种途径,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公务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非法干预、妨碍执行等情况,对有上述问题的党员、公务员,通过诫勉谈话、函询等形式,督促其及时改正。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非法干预或妨碍执行的党员、公务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协助限制“老赖”出境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车辆查封、扣押和转移登记等手续;发现被执行人车辆等财产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妨碍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决定拘留的人员,及时予以收押。
《意见》还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人员,及时依法从严进行追诉。
金融监管机构
全面施压“老赖”动钱很难
《意见》中规定了银行业、证券等金融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协助人民法院全面加强执行工作。
《意见》指出,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当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依法及时办理存款的冻结、轮候冻结和扣划等事宜。
《意见》要求,证券监管部门应当监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意见》明确规定,人民银行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
国土部住建部
可停办老赖“转房”手续
《意见》指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有关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及相关权属等登记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的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登记,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意见》还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有关房屋权属登记、变更、抵押等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办理房屋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及转移登记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