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据7月19日《经济参考报》报道,西北某县一起矿权纠纷案在当地引发群体性械斗——2000年煤矿换证期间,该省国土厅通过颁发新的《采矿许可证》,将本属集体所有的该县一煤矿划归到山东人李某名下。而面对当地法院确认这一行为违法、应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判决,有关部门没有执行,而是召集“权威”人士召开“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法院判决。
这让不少人回想起了6月底媒体报道的另一事件——重庆农民付某因其蛙场被划入当地一工业园区而与负责爆破的公司发生争议。在判决前,园区管委会向法院发函,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警告法院不要“一意孤行”。
这两起事件的一个共同点是,有关行政部门利用自己的权力,不同程度地干预正常的司法活动。而司法活动尤其是法院的审判工作在法律上是受到明确保护的,即任何人或者部门无权非法干涉。
尽管这些都是个案,但个案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却不容忽视。
应该说,随着依法治国的提出和践行,很多行政机关都在努力改变过去可能存在的一些“人治”、“官本位”等思想,积极致力于推行“法治”,以法律为准绳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并已经取得了很大实效。然而,这并非可以一蹴而就的事情,个别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敬畏法律、尊重并支持正常的司法活动方面做得并不尽如人意。比如,个别官员会有意无意地跟主审法官或者法院有关领导打招呼,要求对某个人、某个案件“关照”等等。
如果说这些干预还比较注意影响,多少有些遮掩的话,那么上述两起事件中所涉行政机关对司法活动的干扰似乎有些过分了。而这种由“暗”入“明”的情况,令人忧心。
首先,当然是一些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庇护。
其次,一些法院对有关部门的宽容,可能助长其为了人情和利益进一步干预司法的“热情”。
更重要的是,类似事件的一再发生,最终损毁的是法的尊严和权威。而一旦法律不再有力量,那么它所保护和维系的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再有力量。
近年来,我们一直致力于建设一个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重点之一便是依法行政,因为一个国家的整个运行与管理,主要是靠各级行政的职能部门去进行。而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对法律的敬畏与信仰无疑又是一个重要的前提。
进而言之,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尊重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是否敬畏法律,是否懂得依法履行自己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不轻易僭越法律,将直接影响每一个公民对法律的信任、遵守程度,进而影响着整体的法治进程。愿有关部门对此能有清醒的认识,成为法制建设的维护者、促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