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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张君)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激励与约束机制,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并实施《天津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对工伤保险费用支缴率低的企业工伤保险征缴费率实行“下浮”,反之则“上浮”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以此体现工伤保险“鼓励预防”、“奖优罚劣”的制度原则。从今年7月1日起,天津市对部分企业工伤保险费率进行调整,企业将按照调整后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今后每年费率调整时间为4月1日。
按照规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以企业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不同行业的费率标准计算实际缴费额。根据本市参保企业工伤风险发生几率的不同,把企业分为三类,并确定了三种不同的费率标准。一类企业是低工伤风险行业,如社会服务业等,费率为0.5%。二类企业是一般工伤风险行业,如加工制造业等,费率为1%。三类企业是指相对发生工伤风险较高的行业,如采矿业,费率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