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本报讯(记者苗娜)日前,市国土房管局住保处发布《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相关问题的通知》对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有关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根据该《通知》,单人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须无私产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对于已申请且已购买定向销售和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将严查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再次申请限价商品房的情况。
《通知》规定,2010年4月13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后,申请人本人或其配偶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后又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各区一经发现要立即停止办理,对已经取得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或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按违规取得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处理。为了确保申请人申请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的信息能够及时得到核查,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5日内,拆迁单位要将被拆迁人姓名、身份证号、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编号等相关信息录入到住房保障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