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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天津人民出版社诉同心出版社出版的《溥仪10年日记》侵犯其对《爱新觉罗·溥仪日记》的专有出版权一案”,在本市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和被告的代理人围绕着“被告是否侵犯原告专有出版权”、“原告与王庆祥先生签订的出版合同是否有效”等焦点,进行了激烈交锋。
争议一
是否侵犯原告专有出版权
天津人民出版社的代理律师黄煜在开庭后表示,根据合法权利人的授权,天津人民出版社对《溥仪日记》享有专有出版权,同心出版社出版的《溥仪10年日记》将天津人民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作品的主要部分单独出版,已经影响了他们对《溥仪日记》的出版计划,严重侵犯了《溥仪日记》的专有出版权。
同心出版社的代理律师付明德在答辩时说,同心出版社的《溥仪10年日记》与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出版的《爱新觉罗·溥仪日记》并非同一作品,其次是作者不同,再有著作权人也不同。因此《溥仪10年日记》没有侵犯原告的专有出版权。
针对付明德的说法,原告代理人黄煜表示,《溥仪10年日记》内容源于原告出版的《爱新觉罗·溥仪日记》,吉林法院对此已经确认。另外,王庆祥先生对溥仪留下材料的整理,付出了创造性劳动。针对继承问题,黄煜表示,溥仪权利已被李淑贤继承。而李淑贤去世后,王庆祥对该书具有完整的著作权。
争议二
与王庆祥合同是否有效
付明德称,根据李淑贤、王庆祥和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签订的《出版合同》,原告对《爱新觉罗·溥仪日记》所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期限为10年。因此自2005年9月以后,原告就不再享有《爱新觉罗·溥仪日记》的专有出版权。因此,即便《爱新觉罗·溥仪日记》与《溥仪10年日记》是同一作品,被告于2007年出版《溥仪10年日记》也没有侵犯原告的专有出版权。
付明德说,原告与王庆祥先生单独签订的有关《爱新觉罗·溥仪日记》的出版合同是无效协议,原告不能依据该协议的约定主张对《爱新觉罗·溥仪日记》的专有出版权。
针对付明德律师的说法,黄煜表示,既然王庆祥对该书具有完整的著作权,那么他就有权与原告续签合同,该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
王庆祥表态
记者于庭审结束后电话采访了在外地的王庆祥先生。他表示,溥仪的日记原本是非常凌乱的,而且有些时期的文字根本就不是日记体。经李淑贤同意之后,他对溥仪的这些文字进行了整理,这项工作是非常繁重的。他不仅调整了顺序,加了标点,而且还进行了节选。经过他整理出版的《溥仪日记》已经不是原来的“溥仪日记”了。王庆祥表示,他对《溥仪日记》享有无可争辩的著作权。同心出版社凭什么随便拿去出版呢?新报记者张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