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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 7月23日电:记者从昨日(22日)召开的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获悉,《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获得通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都适用本条例。区县以下的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据介绍,《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方与职工方依法就工资、福利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工资集体协议,是指企业方与职工方经集体协商专门就工资、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根据条例,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应当采用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形式进行,提出方向对方提交协商意向书,提出协商的主要内容、时间等,接受协商意向书的一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商定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的时间。
经双方协商一致,协商成果可以作为企业规章制度,并向全体职工公布。此外,双方协商确定工资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工资集体协议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记者孙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