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网讯:据卫生部网站消息,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卫生部组织制订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征求意见稿)和《食品添加剂碘酸钾》(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代替GB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第1号修改单中食盐中碘的使用规定。
本标准与GB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第1号修改单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规定了我国目前使用碘酸钾作为碘强化剂;
——将食盐碘强化量为20mg/kg~60mg/kg修改为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为20mg/kg~30mg/kg;
——提出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人群实际碘营养水平,选定适合本地的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
——提出了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允许范围为碘含量平均水平±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