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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 今年上半年,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对我省30年来制定的163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一次全面“体检”,并对查找出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了处理意见。7月2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和《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
决定草案中,提出了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意见:建议对95件地方性法规作出处理,其中废止4件,包括《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和《辽宁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对《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41件法规在本次常委会上“打包”修改;《辽宁省会计条例》等11件列入本年度立法计划或五年立法规划处理;《辽宁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等23件法规待国家法制定或修改后再做处理;对《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16件法规,待条件成熟后列入立法计划适时予以修改;其余68件在本次清理中不必作出处理。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次法规清理坚持服从服务于我省工作大局,主要解决地方性法规明显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地方性法规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不仅全面细致、突出重点,而且实事求是,能够根据情况分类处理。通过沟通和研究,对应该解决并已达成共识的法规,在本次清理中予以处理;对目前修改、废止的时机、条件尚不成熟的,继续进行研究,适时进行修改。对需要处理的法规,区分轻重缓急,采取废止、修改、列入本年度立法计划或五年立法规划等方式分类解决。清理后的地方性法规会更好地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记者钱文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