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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07月27日讯
在房产新政颁布之初,法律界人士就开始讨论这样一个话题:若其引发房产纠纷,买房者能否退房。大多数律师根据法律上的“情势变更”及“不可抗力”原则,认为可以。但温州苍南县人民法院龙港人民法庭日前宣判的一个案子,却并非如此。
这是浙江首个由新政引发的已宣判的房产官司。事情是这样的,吴先生和陈女士同为温州苍南龙港人。今年4月16日,陈女士将其未交付、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杭州市滨江某小区一套商品房转让给吴先生。吴先生付10万元定金,并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承诺其余房款在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然而,第二天国务院出台房产新政,规定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住房贷款。吴先生办不出贷款,便与陈女士商量,要求废除买房协议,同时拿回10万元定金。然而,双方意见不合,吴将陈告上法院。
调解未果之下,法院宣判:国务院关于房贷调控政策的出台,并不必然导致原、被告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原告主张的事实,与适用情势变更规定的条件不符,法院不予支持。吴先生的诉讼请求由此被驳回。
新政导致房产纠纷不算“情势变更”,这很快在业界传开。那么,因为新政确实无力履行购房合同的买房者,真的就没有退房可能了吗?
义乌一些律师有着自己的看法。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德威表示,此类纠纷中买方想退房还是有一定法律依据的。
他说,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作为双方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而国家出台的房产新政,正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若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剩余房款以房贷为支付方式,那么据此买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如果购房合同没有约定以房贷方式支付剩余购房款,买房者也可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要求退房。”朱德威认为,尽管上述案例并未被法院支持为符合“情势变更”,但值得注意的是,是否符合取决于个案具体的证据材料,仍然有些案例确实是因房贷新政忽然出台导致购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法院据此可能依然会支持其为“情势变更”。记者也获悉,龙港法庭认为上述案例“并不必然导致原、被告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另有特殊理由:“在签订协议时,双方就协定继续以陈女士的名义交按揭,新政出台,并不影响吴先生这样交按揭的方法。”
还有一些律师认为,部分新政导致的房产纠纷应属“不可抗力”。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吴伟强告诉记者,若新政导致购房者难以根据事先签订合同以按揭贷款方式购房,则属“不可抗力”,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应该解除,均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多数业内人士表示,此类纠纷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买卖双方想解决问题,最好先拿齐材料咨询专业律师。(浙中新报作者陶后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