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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 7月27日电:今后,不论是生产还是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都要在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申请下一年度的生产配额或者使用配额。昨日(26日)记者获悉,为了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经国务院通过施行,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原料、违法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拆除、销毁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并处100万元罚款。
拨打12369举报非法行为据环保部门专家介绍,人们广泛使用的全氯氟烃,俗称氟利昂以及全溴氟烃,俗称哈龙,就能够大量破坏臭氧层。一些冰箱、冰柜、饮水机产品,使用氟利昂制冷剂、一些冰箱饱暖层使用的发泡剂,水果包装使用的发泡物质,一些烟草企业使用的膨胀剂,一些清洗行业对电子产品、金属加工产品使用的清洗剂等,也都含有破坏臭氧层的氟利昂、哈龙等物质。这些化学品的无情吞噬,使臭氧层千疮百孔,而臭氧层的破坏会使城市环境恶化。
目前,天津市在消防场所将不再新配置哈龙灭火器和哈龙灭火系统,在建设项目中不使用氟利昂以及含氟利昂的产品,政府不采购含氟利昂的产品或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氟利昂的产品。同时,也严厉打击危害臭氧层的非法生产、非法消费和非法贸易行为,鼓励市民群众拨打12369,举报仍然在生产、销售或使用含氟利昂、哈龙等破坏臭氧层的产品、商品的行为。此外,也鼓励消费者不购买含氟利昂的产品,到有制冷剂回收设备的地点维修、报废含氟利昂的在用设备,维修使用氟利昂替代品的设备时,不重新回头使用氟利昂制冷剂。
由国家核定生产使用配额按照《条例》,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配额总量和申请单位生产、使用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业绩情况,核定申请单位下一年度的生产配额或者使用配额,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下一年度的生产或使用配额许可证,予以公告,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申请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而且不得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不得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
此外,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而且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直接排放。
直接向大气排放将罚3倍据了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向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将没收违法销售或购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以及违法所得,处以所销售或者购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市场总价3倍的罚款;而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将处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
在《条例》中,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将处进行无害化处置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直接向大气排放的,将处进行无害化处置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