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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亚洲
犯事了,情节轻微,责任方如果愿意赔偿,检察院可以不批捕。新密市检察院探索试行“赔偿保证金”制度,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向公安机关缴纳了足额赔偿保证金后,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此举引来质疑。
缴纳一定的“赔偿保证金”就可以赎回“无价”的自由,这里的“赔偿保证金”是有区别于常见的“保释金”,保释金只是让犯罪嫌疑人暂时享受自由,在家中等候法律的审判。从这一点讲新密市着眼于“化解社会矛盾”而试行的“赔偿保证金”制度,更像是建立在金钱财富基础之上的“法外开恩”。这样的一种“法外开恩”从表面上看,不仅可以节约司法资源,而且体现了执法的人性化,与最高检所倡导的“宽严相济”的司法精神也是一致的,但细究下去,新密市试行的可赎回自由的“赔偿保证金”制度恐难救赎法律最本真的正义价值。
在哲学家柏拉图看来,法律就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它是公道与正义的标志。法律也是公民权利的终极救济渠道,当以正义为存在基础,它的正义表现在法律的权威性、严谨性和普遍性,它的权威性在于法律效力,它的严谨性在于法律的扬善惩恶的本性永不改,它的普遍性则在于法律条文的普适性,在法律面前,无论贫贱和富贵都是人人平等。新密市试行的“赔偿保证金”制度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是无法确保法律能守望人间的公道和正义。
首先,从操作层面上试行此制度是不现实的。主推此政者认为此制度是对最高院倡导“宽严相济”司法制度的延伸,但对于“宽严相济”最高院是以指导意见的形式下发的,这样的一条原则性的指导意见是对法律道义的回归,是对法律人性化的重塑,倡导的是一种司法精神和信仰。而新密市则是作为一种制度来实施,虽然主政者对此制度的实施范围有着比较详尽的规定,比如有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但是对于如何把握轻微刑事案件的度却是一个绕不过去的难题,究竟什么样的程度算是轻伤害案件,什么样的过失算是一般过失呢?没有权威的界定标准,制度本身就缺乏可行性。
其次,“赔偿保证金”制度本身便缺失正义的细胞。无论是轻微的或是严重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都应承担刑事责任,刑罚的价值在于通过惩戒让每个公民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自觉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缴纳一定的赔偿款是对受害人进行正当民事赔偿,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并不意味着其刑事责任就此可以豁免,这种建立在金钱财富之上的法律救赎其实是对法律尊严的亵渎,因为这种制度会造成公民由于财富的不均衡形成法律权利上的不对等。
最后,“赔偿保证金”很可能衍生权钱交易,打击普通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尽管主政者强调保证金不由检察院收,但检察院在是否收赔偿保证金上却有决定权,这种能决定犯事者何时自由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很可能滋生权钱交易,对于这样一部明显偏袒有钱人、滋生黑幕的法律如何赢得民众的信任和认可呢?
司法的自由裁量权本是重塑法律人性化的利器,但如果运用不当,不仅会削弱司法公平与正义的担当,而且会腐蚀司法机关的公信力。